对查出的非法改装车辆信息要通报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建立倒查机制,依法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查处。
5.具体要求:
(1)公路管理部门对检测出的超限车辆,除责令其自行卸载外,依据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按有关规定处罚。
(2)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部门应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3)运输管理部门对有擅自改变车箱长度或拦板高度等改装营运货车行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道路运输站(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4)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人信誉档案,对有超限超载记录的营运货车超过总数5%的运输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5)公安交管部门对经检测超出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车辆进行严厉查处,对车辆驾驶人实行违法计分制度,并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6)各级公安、交通部门对运输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以及危险货物的车辆,要督促所在企业落实责任制,规范货物装载行为,切实把好车辆“出门关”,在运输途中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
(7)对采取倒卡、倒货、冲关闯口、威逼利诱执法人员等手段进行恶意严重超限运输的车辆,一经查实,予以重罚。
(8)对配备非转向、重型可举升空气悬架系统的车型,如实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将悬架浮桥落地使用且经检测超限的,按检测出的超限超载比例处罚。
(9)统一界定鲜活农产品的范围。根据交通部、
农业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0号)界定的鲜活农产品范围,对整车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继续坚持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的“三不”政策;对不适用全国“绿色通道”运输政策的产品和伪装、冒充“绿色通道”产品运输的车辆,在检测工作中按普通车辆处理。
(二)严厉查处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企业。
1.加快“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对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的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公安交管部门要继续做好“大吨小标”车辆参数更正、行驶证换发工作。交通运管部门要做好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换发工作。对仍未公布的在用“大吨小标”车型,待发布公告后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