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质监部门负责对举办大型社会活动中的特种设备进行技术检验并提供安检合格证明。
(三)文化部门负责对大型文化演出活动的组织者资格及节目内容进行审查。
(四)卫生部门负责对举办大型社会活动场所进行全面卫生防疫,并对饭店、食堂、食品、饮料进行严格检查,防止大规模中毒事件发生,遇有突发事件及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五)电力部门负责对大型社会活动的场馆以及临时架设的电缆、电线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电线老化带病运转,严禁超负荷运转。
(六)消防部门负责对举办大型社会活动场馆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适时培训场馆消防人员,增强消防意识,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七)环保部门对各类大型社会活动依法实行监督,对涉及破坏环保或对环保有一定影响的大型社会活动坚决予以禁止。
(八)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公安(分)局负责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市公安局局长或县(市)区公安(分)局局长为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和治安支(大)队长为直接责任人;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队为责任部门。
(九)市公安局承担安全保卫工作任务的大型活动,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具体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同时组织协调交警支队、巡警支队、消防局、警卫处等部门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承担安全保卫工作任务的大型社会活动,由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负责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安全保卫工作,如需要交警支队、巡警支队、消防局、警卫处等部门配合的,由治安管理支队负责组织协调。
四、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审批程序
(一)大型社会活动单场参加人数在3000人以上或上级指定由市公安局直接管辖的,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受理,负责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进行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对举办活动现场及设施进行勘察,填写《大型社会活动安全审核意见书》,报市公安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批后,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报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备案。
(二)大型社会活动单场参加人数在3000人以下或市公安局指定由县(市)区公安(分)局管辖的,由县(市)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受理,负责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对举办活动现场及设施进行勘察,填写《大型社会活动安全审核意见书》,报县(市)区公安(分)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批后,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备案。
(三)公安机关对申请举行大型社会活动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要严格审查,确保安全。凡不具备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