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5〕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辽阳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辽宁省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
辽宁省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办法》,扎实深入开展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全市各项大型社会活动
健康、有序、安全、顺利地进行,为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稳定,打造“实力辽阳、平安辽阳、
诚信辽阳”,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大型社会活动的范围
大型社会活动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举办的下列活动:
(一)人数在200人以上的比赛、表演、游园、灯会、民间竞技等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二)人员流量每日5000人以上或者单场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开放性展销会、展览会、交易会等商贸活动和招聘会、庆典集会等其他活动。
三、责任分工
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单位的负责人是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第一责任人。房产、质监、卫生、环保、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大型社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指导。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的监管、检查、指导工作。
(一)房产部门负责对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场馆建筑物进行检查,并提供《检验合格证》,严禁在危房、险房中举办大型社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