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5]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实施《
信访条例》,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政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要认真处理各类信访事项,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降低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率。进入复查(复核)程序的信访事项,应坚持逐级对口的原则,引导信访人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请求复查(复核)。属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范围的,应依照《
信访条例》的规定,引导信访人通过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渠道解决问题。
二、信访当事人不服我市行政机关或信访工作机构办理的信访事项,请求市政府进行复查(复核)的,市政府采取委托复查(复核)方式,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复查(复核)程序。
三、需市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由市信访办代市政府接收信访人复查(复核)申请,然后向市政府提出由相关部门负责复查(复核)的具体建议,经市政府领导批示后,由信访办转送有关部门落实。
四、负责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部门,必须认真落实市政府交办的任务。市政府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严格按时限完成,没有明确时限的,必须在两周内完成。同一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协办单位密切配合,形成一致意见上报市政府。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责任或延期办理。
五、跨地区、跨部门或办理难度较大的复查(复核)事项,由市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并形成复查(复核)意见。
六、复查(复核)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涉案部门分管副市长审定后,加盖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印章,由主办部门负责答复信访人,同时抄送市信访办。复查(复核)意见未经市政府审定的,承办部门不得擅自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