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抓好保障职工权益方面的建章、建制工作。凡研究制定与职工权益直接相关的厂务公开、劳动就业、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扶贫帮困、劳模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要请工会代表参加并听取他们的意见。政府开展的各种涉及职工权益问题的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和有关规章、政策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要吸收工会组织参加。
4.发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的作用。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注意听取工会的意见;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拖欠职工债务的清理、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否则,政府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5.政府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辽阳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办法》,与工会共同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好劳模各种待遇。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代表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建设,明确主要职责,规范运作方式。要抓住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问题,组织必要的联合调研活动,共同协商解决办法,提高协商质量,推动协商结果的落实。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并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与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要以工资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为重点,依法规范合同内容,保证履约兑现。要搞好劳动争议案件和集体合同争议仲裁,指导和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做好日常调处工作,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加强与工会组织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建立经常性沟通交流机制
1.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工会组织的信息沟通。政府要有一名领导同志负责联系工会。建立和完善政府发展改革、劳动保障、民政、工商、税务、财政、国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与工会的经常性沟通交流机制,保证相互间经常性的情况交流,特别是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的交流要顺畅。
2.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来自工会的情况和信息。对工会报送的与政府工作关系密切的调研报告、工作总结和工会反映的重要信息与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对策,要认真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努力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