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5]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切实做好我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1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改装、销售、使用、维护和修理机动车及发动机的单位和个人,均要执行《
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初检、抽检、路检和年检等;市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维修治理体系并实施监督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环保和交通部门开展有关车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定期联系协调制度;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制定收费政策和标准,并实施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维修机构进行计量认证,并对设备依法组织检定和检测。
三、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须服从经环保部门审核认定的检测单位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由市环保部门发放《辽宁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按《
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限期治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市公安、交通部门在做好机动车安全性能、综合性能检测的同时,要配合市环保部门搞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初检、抽检、路检和年检。对不符合排放标准,未取得《辽宁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的车辆,公安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年检合格证,交通部门不予核发《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