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企业破产前因工死亡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人员,按月领取的抚恤金,按照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其法定受益人。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从变现资金中预留相应费用缴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发放。
三、离退休人员安置
7.离休人员全部移交所在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统外”待遇一次性预留5年(标准为特需费每人每月500元,公用经费平均每人每年500元,医疗统筹金每人每年7000元),预留费用,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和发放。
8.退休人员(含企业军转干部等“三方面”人员)“统外”待遇(每人每月20元,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前老工人及“三方面”人员“统外”待遇按现行发放标准),一次性预留10年,预留费用缴给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机构统一发放。
四、其他人员安置
9.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人员,按月领取的生活困难救济费,所需费用由破产变现资金中解决,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支付标准按辽市劳发[1996]117号文件规定,子女支付到18周岁,配偶、父母支付到72周岁,超过72周岁的可协议确定。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从变现资金中预留相应费用,缴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
10.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享受生活费的人员。按现行生活费发放标准,预留10年,由企业发放改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
五、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11.养老保险。企业破产后,职工与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也依法终止与企业的养老保险关系,为保障职工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这部分人员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对企业参保后,无能力缴费期间的欠费额,计入企业负债,具体到每名职工缴费基数的核定,原则上以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年工资收入额为准(以企业历年职工工资台帐为准),对无法计算工资收入的非在岗人员以历年市社平工资的60%作为基数,确认历年缴费基数。对企业欠缴保费期间,属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据实按历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和缴费额如实追缴,不补缴个人缴费额的,不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12.医疗保险。企业破产,职工与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办理和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企业为退休人员按每人6800元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按规定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不建立个人帐户。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费用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参加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医疗费增长等因素,报市政府同意后适时进行调整。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按照辽市政发[2004]46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