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企业破产各类人员的安置意见
(辽市政办发[2005]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的安置工作,有效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国有企业破产各类人员安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职职工安置
1.法院公告企业破产之日,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办理。
2.劳动合同期满的职工(不含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在本企业在岗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3.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如挂靠、挂名人员)非在岗工作期间,不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也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无法计算月平均工资的企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长期病休人员。由企业组织这部分人员到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符合因病退休和因病退职条件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再领取经济补偿金。
二、工伤和工伤遗属安置
5.因工致残和患职业病人员。企业破产前已履行工伤认定手续并经伤残等级鉴定为1至4级的职工,可以办理退休。已办理退休的1至4级工伤人员,其养老金与工伤津贴的差额部分,按平均余命预留,一次性缴给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机构统一发放。伤残鉴定等级为1至10级的工伤人员,按《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的相关待遇,经本人同意,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本人不同意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其医疗费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按规定项目计算费用,按平均余命预留,缴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在破产中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依据鉴定结果,按上述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