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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完善全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未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县(市)区,要在本年度内尽快开展起来,逐步形成管理规范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
  七、其他相关问题
  (一)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统一出台政策调整时,由人事部门审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发。今后凡属调整增加的地方补贴均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范畴。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制女干部解聘后,必须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满3年,且执行工人工资标准的,方可按女工人退休条件办理退休。
  (三)从企业调入已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的人员,自调入之月起执行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其在企业单位参保前的连续工龄和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一并认定为缴费年限;在企业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转移后单独记载;退休时,按其原在企业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
  (四)参保职工因各种原因与原参保单位脱离关系未再就业的,从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下月起,按照《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104号)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原在事业单位参保前的连续工龄和实际缴费年限均认定为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未达到10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返还本人,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参保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后,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转企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3]111号)规定执行。
  (七)参保企业成建制转为差额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应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转为事业单位前的已退休人员,原退休待遇不变,以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事业单位办法执行。
  (八)按市和县(市)区政府规定已纳入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未缴费单位,凡符合本《通知》规定参保范围的,要从市和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起予以补缴。
  (九)参保单位须按时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有意欠缴和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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