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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完善全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参保单位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国家、省出台新政策前按以下构成计发:
  1.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发。
  2.统筹项目内补贴。2003年底以前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的各项补贴为统筹项目内补贴。县(市)区可自行确定。
  3.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此项养老金发至参保人员本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为止。
  因病提前退休人员,按照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每提前1年,其基本养老金和统筹项目内补贴分别减发2%。单位和职工因各种原因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补缴的,不计算缴费年限,每累计欠缴1年,其基本养老金和统筹项目内补贴分别减发2%。
  四、退休人员审批和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参保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时,按有关政策规定计发退休费和各种津贴补贴,由所在单位填报《辽阳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审批表》,按照退休人员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报人事部门审批后,由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驻辽中直事业单位、驻辽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参保职工退休时,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五、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照《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辽劳社发[2001]48号),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工作时,随之转移。职工在职期间出国定居或死亡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返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本《通知》执行后,参保单位职工退休时,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内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本《通知》下发前已离退休人员在职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之和)一次性返还。
  六、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
  市、县(市)区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分级统筹,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各县(市)区要按照统一参保范围、统一个人缴费比例、基金单独核算的办法进行规范;单位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内补贴等由县(市)区自行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比照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同级政府协调解决,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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