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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方案的通知

  (3)对未在我省缴纳运管费的外挂车辆,自2005年11月1日起,一律按我省标准征收运管费。
  (4)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营运外挂车辆,一律按最高标准进行处罚。
  4.公路处、高速公路管理处负责对超载超限的外挂车辆严管重罚。各收费站配合征稽部门,利用录像等做好外挂车辆调查取证工作,提供外挂车辆信息。公路收费站从2005年11月1日起,一律不给外省籍车辆办理月票。
  (二)公安部门
  1.强化路面监控。加强对外挂车辆的监管,消除安全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率,依法严厉打击假牌、假证、无牌、无证等违法行为。
  2.对经交通等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国家机动车登记有关规定的返回我省的外挂车辆,提供便利服务,及时办理相关落籍手续。同时,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无工商机关审核盖章的,不予办理转籍手续,杜绝车辆外挂。
  3.配合交通等部门对2003年以后转入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等地区的货车进行核查,将车辆清单以及转出方、转入方自然情况,于2005年11月1日前提供给治理外挂车辆工作办公室。
  4.依法严厉打击在我省境内为外挂车辆办理各种手续的组织和个人。对妨碍和阻挠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税务部门
  1.强化税收征管。检查运输业企业经营状况,重点检查在省外注册分公司的我省运营企业及外省运营企业在我省注册的分公司的纳税和发票开具、使用情况。
  2.加强与交通、公安等部门配合,依据相关部门认定的在我省从事营运的外挂车辆信息,对车辆所有者或实际使用者为我省居民,或非我省居民但在我省境内从事营运业务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及时为其在居住地(或营运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征管范围。
  3.进一步规范车辆税收征管,公平税负。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在我省代开货运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我省的道路运输业税收综合征收率,征收各种地方税。
  (四)工商部门
  1.依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外挂车辆依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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