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交通征稽部门根据交通部等四部委《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1991]交工字714号)、交通部和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5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暨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543号)和《
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外挂车辆的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做到应征尽征。
(1)经核实属正常转入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黑龙江省等地区的货运车辆,经征稽处审批,可办理养路费转籍手续。
(2)2005年12月31日前主动转回我省落籍,且已在外省(区)缴纳全年养路费的外挂车辆,2006年可包缴征收不低于8个月养路费;欠费的外挂车辆,按国家征费计量标准和我省征收标准缴纳欠费和滞纳金后,2006年可包缴征收不低于8个月养路费。
(3)2005年12月31日前主动到我省缴费但不能转籍,且已在外省(区)缴纳全年养路费的外挂车辆,2005年按1年包缴征收养路费不低于9个月比例至少补2个月差额,2006年可包缴征收不低于9个月养路费;欠费的外挂车辆,按国家征费计量标准和我省征收标准缴纳欠费和滞纳金后,2006年可包缴征收不低于9个月养路费。
(4)对不主动到我省落籍、缴费的外挂车辆,2005年按1年包缴征收养路费不低于10个月比例至少补2个月差额,并对欠费车辆课收滞纳金;2006年包缴征收不低于10个月养路费。无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5)对持假牌证、假缴费凭证的外挂车辆,按我省规定全额追缴养路费、课收滞纳金,并依法处罚。
3.交通运管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加强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管理。
(1)负责对挂外省牌照在我市从事营运的车辆进行普查和清理。配合交通征稽部门做好外挂车辆调查取证工作,每10天向治理外挂车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一次外挂车辆信息。
(2)货运站对认定的营运外挂车辆,自2005年11月1日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增加100%收取车辆站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