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展户口核对。做好信息采集、数据录入等工作,同时对居民身份证号码重号、错号等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和纠正。
4.完成系统安装及调试工作。进一步完善各项技术标准和管理措施,抓紧做好公安人口信息系统“二代证”功能模块加载工作,为批量换发“二代证”创造条件。
5.做好人员抽调及业务培训工作。学习借鉴试点省市先进经验,培训一批工作责任心强,熟悉户政业务的骨干。
(二)集中换证阶段(2005年10月至2008年10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换发“二代证”工作,同时停止办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三)总结阶段(2008年10月至12月底)。对换证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在换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责任分工
换发“二代证”涉及千家万户,技术性、政策性强,需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公安机关是居民身份证制作、签发、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换发“二代证”工作。要按照公安部的总体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坚持执法为民,进一步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公开办证程序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做好基础建设资金、设备购置资金、人员培训及办公费等所需经费的预算;组织开展户口核对工作,解决居民身份证重号、错号问题,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与公民本人实际情况一致。
(二)宣传部门要按照公安部印发的《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宣传提纲》,组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的换证、用证意识,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
(三)财政部门要按照换发“二代证”设备配置预算的要求,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四)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二代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应用。
(五)物价部门负责核定换发“二代证”项目的收费标准以及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六)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对在校学生实施《
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各类学校做好集中申领和换领“二代证”期间的组织工作;负责居民身份证信息在高考、自考和各类学籍管理中的应用。
(七)民政部门负责规范全市社区和道路命名以及门(楼)牌号编制管理工作,加快完善农村地区门牌号码的编制,做到城乡门(楼)牌编制到户、规范统一,以适应换发“二代证”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