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年检制度改革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5]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年检制度改革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就我市开展年检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如实、准确、全面地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年检事项进行清理审核,认真填报《年检事项清理登记表》,并于2005年10月30日前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编办综合监督科,电话:4129878)。
二、按照省政府要求,我市确定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卫生局、环保局为年检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各试点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年检制度改革工作,并指定具体科室和人员承办此项工作。
三、各试点单位在填报《年检事项清理登记表》的同时,还要上报自查清理意见。自查清理意见包括本部门现有年检事项数量;每个年检事项的对象、数量、目的、程序,近两年年检结果,发现解决问题情况;依据辽政办发[2005]19号文件确定的标准,提出年检事项保留或取消的意见及理由。试点单位《年检事项清理登记表》和自查清理意见要于2005年9月24日前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