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征收解缴程序
(一)各级地税机关在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时,一律出具省财政厅监制的“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专用票据”。
(二)市地税局和县(市)区地税局可分别在银行设立“文化事业建设费缴存专户”,用于核算、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资金。
(三)县(市)区地税部门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于次月3日内解缴到市地税局“文化事业建设费缴存专户”;市地税部门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存专户”的当期收入总额于2日内解缴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的收入专户;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按规定将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解缴到市级国库。
(四)各级地税机关、市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应建立文化事业建设费会计核算制度,专门用于记录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解缴、结余等会计信息。
四、资金分配办法
我市范围内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属省、市级财政收入,其中,除从收入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不超过5%)作为征收经费外,其余按38:62的比例分别上解省级财政和用于我市文化事业建设,具体分配由市财政局国库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及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
五、使用范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支出使用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市文化部门根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原则和方向编制使用计划,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拨付。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主要用途是:全市重大文化宣传活动补助;文化事业人才培训等方面的补助;支持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优秀作品的创作和奖励;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维修设施、购置设备等经费补助及特殊需要。
六、征收管理
为加强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管理,市地税局、市文化局要确定专门的征收管理机构,明确各自职责。其中,市地税局负责具体管理“辽阳市地方税务局文化事业建设费缴存专户”;负责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日常征收管理及政策咨询;记录文化事业建设费会计账簿;管理减免申请等事宜;组织文化事业建设费年度征收计划的具体实施;领取、发放、管理收费票据。市文化局负责编制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的日常管理;负责文化事业建设费审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