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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全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全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6〕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全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全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阳市文化局、辽阳市财政局、辽阳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精神,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加强我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预字〔1997〕348号)和省地税局、财政厅、文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行〔1997〕2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凡在我市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各种营业税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高尔夫球场、台球、保龄球、附带影视播放的洗浴场所、附带卡拉OK的餐饮场所等娱乐业,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广告媒介单位等广告业的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均应在申报营业税的同时,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以缴纳义务人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计费依据,费率为3%,即: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二、征收计划的编制
  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计划由市文化部门于每年年初编制,具体包括纳费企业名单、上年缴费额、计划缴费额、征收进度要求、增减变动因素等内容,经市财政、地税部门核定后,下达执行。
  为确保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计划有效实施,实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审验制,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接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企业经营许可证”年审时,必须出据“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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