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9月30日结束,共分4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动员阶段(2006年1月1日至1月10日)。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广泛开展宣传,全面部署整治工作。
(二)核实排查阶段(2006年1月11日至1月3l日)。各县(市)区对渡口、渡船的现状进行认真核实,确保基本情况准确,对新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三)检查整改阶段(2006年2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深入基层,严格检查,落实渡口、渡船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安全隐患,坚决打击“三无船舶”航行和非法载客渡运行为。
1.完善渡口审批手续。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要求,认真对渡口进行清理整治,对未经过审批的渡口,要逐个通知并督促经营人向所在地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2.完善渡口标志。督促渡口经营人在渡口两岸设置明显的渡口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及批准文号、渡运路线、渡船船名、渡船载客定额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项内容。
3. 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县(市)区、乡(镇)政府落实渡口、渡船和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制定渡口事故险情应急反应预案,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指定专人负责维护渡运秩序,确保车辆、人员通行安全。
4. 加强渡口船舶管理。督促渡船的所有人和经营人按照《
船舶登记条例》、《船舶检验条例》要求,依法申请登记和检验,取得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渡口船舶要按照规定配备相应水上救助设备。
5.依法打击“三无”船舶和非法渡运船舶。严肃查处渔业船舶、农用船舶、自用船舶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坚决打击“三无船舶”航行,依法取缔未经检验、登记的船舶和未经审批的渡口、渡船,督促渡口、渡船经营人淘汰超龄船舶。
6.更新改造渡口、渡船设施。渡口管理部门和经营人要组织人员对渡口设施、设备进行检修,尤其要对码头、防护栏、趸船等重要部件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对浮桥渡口敞口式船舶进行封顶改造,对锈蚀、渗漏严重的渡口船舶进行除锈、刷漆、更换渗漏处船舶钢板等必要的防腐、防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