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与使用管理
(一)畜牧业小区建设用地视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二)畜牧业小区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及城市规划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转作其他用途。
(三)畜牧业小区建设应当按照《辽阳市规范化畜牧生产小区和规模场标准》进行。凡符合市政府鼓励畜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确实从事畜牧业生产、按畜禽养殖特点建设、对土壤耕作层不会造成破坏,畜禽舍为根据规划和国土管理等部门要求随时拆除的临时性建筑的,属生产型畜牧业小区;畜禽舍建设标准较高的,为永久型畜牧业小区。
(四)在畜牧业小区建设和使用过程中,不得破坏土地种植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污染。在耕地上建设畜牧业小区的,畜禽舍地面必须先用塑料薄膜覆盖,并铺上一层砖后,方可进行建设;确需打水泥地面的,必须在砖上面铺混凝土,确保耕作层不受破坏。
(五)已建成的永久型畜牧业小区在国家征用土地时,建设申请人必须主动拆除一切建筑物,国家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六)畜牧业小区用地承包期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建设申请人负责恢复。对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凡以畜牧业生产为名进行畜禽舍建设,实际上改变用途或者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的,或未按程序申报审批的,在土地即将征用前抢建、抢植、抢养的,由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清理查处并无偿拆除。凡建成2年内未进行畜牧业生产的畜牧业小区,一律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强制拆除。
五、责任分工
(一)市动监局要按照《全市畜牧业发展倍增计划》的总体进程和发展趋势,对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畜牧业小区的规模、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提出畜牧业小区发展的具体意见;要加强对畜牧业小区建设的监管。
(二)市规划局要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畜牧业小区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三)市国土资源局要做好城市规划区内畜牧业小区的土地监管工作。
(四)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不符合规定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清理查处并无偿拆除。
(五)市环保局要做好城市规划区内畜牧业小区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六)各有关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委会要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依法规范管理、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畜牧业发展的高度,认真做好相关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