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在上述区域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企业必须达标排放,并逐步迁出。
(三)按规划在3年内拟征用的土地上,原则上不得建设畜牧业小区。
(四)白塔区的大林子村、原新民村、光辉村、北园村及徐往子村的一部分,文圣区的兴隆村、国庆村、裕民村、太子河村,宏伟区的徐家屯村、杜家村、崔家村、杨家村、大打白村、小打白村、东三里村,太子河区的瓦窑子村、河东村、新城村、曙光村、西三里村、蔡庄村及西八里村的一部分;辽阳铁西工业区1462平方公里、太子岛79平方公里、宏伟精细化工园区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城市主次干道、城市环路和出入口两侧各100米内,以及公路、铁路、河道等规划控制范围为畜牧业小区建设的重点控制区域。
三、用地审批
(一)新建畜牧业小区用地,须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建设申请人填写市动监局统一印制的《辽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畜牧业小区用地申请书》,向属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街道)政府;乡镇(街道)政府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初审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送市动监局复审;市动监局复审同意后,将相关资料送市规划局审批,经市规划局认定符合规划要求的,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尔后由市规划局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相关资料送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国土资源局、动监局及有关区政府备案,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到现场放线定位。放线定位后,方可施工建设。
(二)需要在畜牧业小区用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三)在畜牧业小区建设的重点控制区域内申请建设的,由规划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在畜牧业小区建设的重点控制区域外申请建设永久性建筑的,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其余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本文件下发前已建成或已开工建设的畜牧业小区,由规划、动监、国土、城管部门共同掌握,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