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畜牧业小区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辽市政发〔2006〕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畜牧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决定》(辽政发〔2004〕36号)和市政府《关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及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05〕30号)、《
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9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郊畜牧业发展的实际,现就城市规划区内畜牧业小区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畜牧业小区的总体标准
(一)畜牧业小区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集中饲养某种特定畜禽,由政府推动和统一协调,在企业和养殖大户的带动下,以养殖主体自愿参加、自主经营、互助合作的方式,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品种、人畜分离、集中建设、配套服务、规模生产、分户饲养的原则,达到安全、优质、高效、增收的目的,以合作组织为载体的新型畜牧业产业化经营模式。
(二)畜牧业小区占地面积不应少于20亩;要结合饲料、畜禽产品运输情况修建专用道路,并与公路干道相通;小区内生活区与生产区分开,设有专门饲养员居住和行政办公区域、兽医室、病畜隔离室、病死畜禽和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场所;畜禽舍要布局合理,总建筑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应成立小区管理组织,有必要的防疫、防火、防盗、营销等措施和制度。
二、规划及用地总体要求
(一)城市规划区内各乡镇(街道)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制定畜牧业小区建设用地规划。畜牧业小区建设用地规划原则上要安排在机动地中,对确实没有机动地或机动地不适宜畜牧业小区建设的,乡村两级要遵照自愿、合法、有偿、公平的原则,指导农民通过土地流转予以解决。鼓励在未利用土地上建设畜牧业小区。对确需占用耕地的,主要实行土地入股、租赁等办法。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建设畜牧业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