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关闭企业名单。市、县(市)区安监局要在2006年7月30日前确定日常监管范围内的关闭企业名单,下达停产指令书,并通知公安机关和电力部门停止供应爆炸物品、停止供电。同时将关闭企业名单报市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二)向当地政府提出关闭申请。负责关闭企业日常监管的市、县(市)区安监局要于8月15 日前,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关闭企业的书面申请。
(三)当地政府下发关闭文件。市、县(市)区政府要在8月30日前下发依法实施关闭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文件,由市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汇总后报省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县(市)区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关闭企业名单及时告知同级公安、国土、工商、环保和供电部门。
(四)吊销有关证照。国土资源、工商和公安部门要在9月15日前,依据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文件,按程序吊销应关闭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证。
(五)实施关闭。9月3O日前,由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完成水、电和通信线路的拆除工作。被关闭企业没有拆除生产设备的,按管辖范围由当地政府组织一并拆除。对井工开采的矿山企业,要炸毁和封闭矿井井筒。
(六)关闭公告。市、县(市)区关闭工作领导小组要在10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关闭的非煤矿矿山企业进行一次确认,并填写详细报表,报市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闭公告。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辽阳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关闭工作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统一思想,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将关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全面落实关闭工作。
(三)精心组织,务求实效。此次关闭工作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事关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的严肃性,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统筹。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关闭工作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将本地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关死关实。
(四)广泛宣传,充分准备。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宣传,争取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和支持,为关闭工作做好前期政策宣传和舆论导向。同时,要做好人员、物资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各县(市)区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市安监局举报电话:0419-2121882、2123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