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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6〕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16号)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市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现就该部分人员生活待遇标准调整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对象
  (一)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且现享受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的老职工。
  (二)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1957年至1960年期间经组织动员退职(不包括按《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正常自愿退职的人员),无固定收入,原系全民所有制单位,且现享受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的老职工。
  二、补助标准
  (一)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由每人每月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0元;
  (二)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0元;
  (三)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由每人每月6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30元;
  (四)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原享受每人每月60元(居住城镇的)和原享受每人每月55元(居住农村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均调整为每人每月120元。
  三、职责分工
  各部门对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费仍按原管理渠道负责发放。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和外省(市)来我市安置,并已由我市负责发放救济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落实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企业单位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费发放的政策指导和督促落实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60年代退职职工生活费发放的政策指导和督促落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由民政部门发放的救济金的筹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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