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6〕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6年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三十日
2006年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
为认真落实2006年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工作任务,推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真抓实干,开拓进取,加快发展,依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32号)确定的指标和考评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则。
一、考核指标体系
根据考核指标与《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相衔接的原则,确定2006年考核指标30项,分别为:
1.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2.就业和再就业;
3.科技工作;
4.地区生产总值(亿元);
5.地区税收收入(亿元);
6.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
7.外贸出口额(亿美元);
8.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亿美元);
9.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亿元);
1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
11.社会保障工作;
12.环境保护;
13.资源节约利用;
1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15.农村植树造林(万亩);
16.旅游总收入(亿元);
17.深化体制改革;
18.外引内联资金到位数(万美元、万元);
19.政府债务偿还额(万元);
20.软环境建设;
21.社会救助和文明社区建设;
2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23.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
24.扶贫开发工作;
25.人口出生率(‰)和出生人口性别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