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6〕54号)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
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救治对象和工作原则
(一)救治对象。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流浪、乞讨的人员中,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危重病人,以及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二)工作原则。在救治管理工作中,要体现人道主义,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维护救治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职责分工
(一)公安、民政、城管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病人,应将其及时送往定点医院救治。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要及时通知市急救中心(120)将流浪乞讨病人送往定点医院救治。
(二)各定点医院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抢救治疗工作。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范围内流浪乞讨病人中的妇儿科病人、传染病病人分别由市第三人民医院、市传染病院负责救治,其他危重病人由市中心医院负责救治。辽阳县、灯塔市、弓长岭区也要分别确定救治流浪乞讨病人中危重病人的定点医院。我市城市流浪乞讨病人中的精神病人由市第四人民医院负责救治。
各定点医院对接收的各类病人必须积极治疗和抢救,因拒绝治疗或延误治疗造成死亡的,要依法追究医院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建立完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档案。
(三)民政部门负责甄别、确认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身份。对有家属或有单位的病人,应通知其家属或单位派人办理救治的相关手续;对确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应向定点医院出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