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土地使用监管。一是加强对土地出让合同的管理,要将容积率、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开竣工时间等内容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对不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的企业,市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二是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的,要依法从高征收;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坚决依法无偿收回。三是严格禁止随意改变土地性质和开发强度,严肃查处囤积土地、炒买炒卖的行为。
五、严格执行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市地税部门要加大对投机和投资性购房等行为的抑制力度。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住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六、严格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七、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屋拆迁管理,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要求,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我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要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补偿政策不到位和拆迁资金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不实施拆迁,以保护群众合法利益。
八、加强开发企业行为管理。市建设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开发企业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提前擅自预售和预定商品房,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诱骗消费者争购,不符合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建委、房产部门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九、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发〔1998〕248号)和
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执行标准为不低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比例的35%。防止中小户型住宅建设的工程甩项,确保房屋套型结构、面积符合控制要求,保证项目功能齐全、配套完善,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