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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发生新的村级债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的涉及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必须足额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原则上不得要求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不得开展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和不切实际的财政收入指令性计划;不得以调整农业结构等为名强令村级组织完成种养计划和技术推广任务;不得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村委会要严格按照村级定额补贴标准控制支出,压缩一切不合理开支;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严禁借(贷)款垫付各种税费和用于村级支出;兴办公益事业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事,不得超出“一事一议”控制标准,不得借债兴办公益事业。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乡村,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坚持量力而行,不能增加村级债务。
  (三)按时取消“两工”,完善“一事一议”制度。从今年开始,全市全面取消“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农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要通过“一事一议”解决。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制度。要在坚持上限控制、村民民主决定的原则下,科学合理安排村级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筹资筹劳比例,积极引导、优先保证生产建设所需资金和劳务,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四)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解决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继续保持对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高压态势,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遏制农民负担反弹。
  1.治理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重点治理截留、挪用、沉淀教育经费和教育乱收费问题。要严格规范农村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县级财政要按照省政府核定的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拨付学校公用经费,确保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准要求农民捐资或向农民摊派教育费用,不准将公用经费缺口转嫁到村级组织。
  2.治理农业生产性费用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中的乱收费。规范农村水价和电价收费办法。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继续推行定价到农户的终端水价制度;严禁在向农民收取水费、电费过程中乱加价和搭车收费,或以经营服务的名义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做好农资价格的监控和指导工作,严厉打击农资造假、哄抬物价、以次充好等行为。
  3.治理村级报刊强行摊派和超限额订阅问题。要规范报刊发行秩序,严禁部门和行业向基层摊派发行。村级组织除了用定额管理的公费订阅应订报刊外,各县(市)区、各部门不得强求村级组织超量、超限额、重复订阅报刊。村级组织不得代党员个人订阅党报党刊。要严格执行省委组织部关于用党费订阅党报党刊的规定,从年度留存的党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贫困村党组织订阅《人民日报》、《辽宁日报》。在保证党报党刊订阅的基础上,限额内的剩余资金由村级组织自主安排订阅有关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的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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