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对获得“浙江名牌林产品”称号的产品实行质量监测制度。获证申请人每年应当向浙江省林业产业联合会提交由获得省级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浙江省林业产业联合会对浙江名牌林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二十一条 《浙江名牌林产品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浙江名牌林产品”称号,注销其《浙江名牌林产品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转让、买卖、出租或者出借浙江名牌林产品证书和标志的;
(三)扩大“浙江名牌林产品”称号和标志使用范围的;
(四)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消费者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发生重大林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未获得或被撤销“浙江名牌林产品”称号的林产品,不得使用“浙江名牌林产品”称号与标志。
第二十三条 从事浙江名牌林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选认定工作,保守申请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申请人的知识产权。
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浙江名牌林产品评选认定工作机构外,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浙江名牌林产品的评选认定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编号:
浙江名牌林产品申请表
(2008年)
申报单位名称: (盖章)
申报产品名称:
注册商标名称:(图案)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表1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
|
|
详 细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 电话
|
|
联系人
|
| 电话
|
|
E-mail
|
|
注册商标名称
(图案)
|
| 商标注册时间
|
|
产品执行标准
|
|
申请单位性质
| 国有 集体 联营 合资
私企 外企 其它(请在?选择)
|
营业执照及编号
|
|
从业人数
|
| 生产基地面积(公顷)
|
|
固定资产
(现值,万元)
|
| 流动资金 (万元)
|
|
产品认证名称、时间及编号
|
|
产品获科技成果奖时间及证书号
|
|
产品获专利
时间及证书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