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照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
(四)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
(五)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申请“浙江名牌林产品”称号的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在浙江省境内生产,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至少三年;
(三)在浙江省境内注册并归申请人所有的产品注册商标;
(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
(五)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林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六)质量检验合格;
(七)食用林产品应获得“绿色食品”、“无公害产品”、 或“森林食品” 、“有机食品”称号之一。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十一条的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并征求相关产业协会意见后,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征求市级相关林产协会意见后报省林业产业联合会。上报材料应附书面审核意见。
(三)省属企业按照本办法直接报省林业产业联合会;市属企业按申报程序(二)申报。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省林业产业联合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后,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重点从质量、市场、效益和发展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认定委认定。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交认定委审查确定本年度浙江名牌林产品拟认定名单。
第十六条 公示。认定委拟定的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公告和发证。公示无异议的产品向社会公告,认定为浙江名牌林产品,并授予“浙江名牌林产品”称号,颁发《浙江名牌林产品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浙江名牌林产品”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九条 在有效期内,《浙江名牌林产品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浙江名牌林产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