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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监察;对存在非法开采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县、乡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查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办矿问题。
  (二)严格程序,规范实施。对确定纳入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的煤矿,要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规范程序进行整合和关闭。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拟进行资源整合、设立新法人煤矿的企业名称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资源整合后的煤矿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划定矿区范围,对整合后的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预审查后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颁发(变更)采矿许可证。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煤矿设计,煤矿设计必须坚持高标准,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装备,并按项目建设程序规定报批。煤矿施工由整合煤矿的法人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资源整合煤矿建设项目完工后,整合煤矿的法人主体向灯塔市政府和市政府提出投产申请,由辽阳市、灯塔市政府煤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煤管局和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验收、审批。
  (三)大力推进,强化监管。灯塔市政府要向纳入资源整合的煤矿派驻监督员,实施专人盯守,防止违法生产。要做到“四个严防”,即严防借整合之名拖延和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防边施工边生产、严防验收走过场。要加强对资源整合、整顿煤矿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督促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劳动组织定员,强化安全培训,制订应急预案。要严格验收程序,认真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市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督导组,对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四)完善政策,合理退费。灯塔市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转产扶持、结构调整、就业培训、困难补助等相关政策。同时,按照辽政办发〔2006〕44号要求,对关闭矿井要制定相应的退款、退费政策。关闭矿井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等费用,由收缴部门据实予以返还本息。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积极协调省有关部门,对关闭矿井剩余采矿权价款按规定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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