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资源保障要统筹考虑当前需要和长远发展,要在合理利用煤炭资源的基础上,坚持开发和保护并举,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要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差,保证安全,淘汰落后,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四)坚持思想领先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对煤矿充分宣传国家、省关于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的工作部署,将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个煤矿、每个矿井法人主体,充分做好思想发动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紧迫感、使命感和危机感,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此项工作积极稳步推进。
三、工作目标、范围及要求
(一)工作目标
减少煤矿数量;提高办矿规模;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提高煤矿安全、装备和技术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煤矿事故。
(二)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的范围
1全市合法的生产矿井或建设(新建、在建、改扩建)矿井。
2按有关要求已关闭的煤矿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经省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尚有开采价值的可以纳入整合范围。
3煤炭资源接近枯竭且2007年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
4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
(三)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的要求
1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和破坏浪费资源的煤矿。
2依法关闭1年内2次或2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
3不同的采矿权人,其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俗称“楼上楼”)的矿井,只能保留一个,其余必须全部关闭。
4依法关闭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
5依法关闭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6依法关闭1个月内3次或3次以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煤矿。
7依法关闭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煤矿。
8依法关闭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