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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20日)废止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6〕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阳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六年九月七日

辽阳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工资保障。
  第三条 市、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工资保障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和工资管理等项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按照工程进度足额拨付工程款的条款。农民工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第五条 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按照《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和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时间等,并依法履行。
  建筑企业应当在开工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工备案。 
  第六条 总承包建筑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禁止无资质的组织和个人承包工程和非法用工。
  第七条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实行月薪制,由建筑企业以货币的形式按月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实行计件工资的,工程量在1个月以上的,按照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实行月结月发;工程量在1个月以内的,应当在工程量验收后3日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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