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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严重污染企业实施强制治理的决定(2006)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严重污染企业实施强制治理的决定
(辽市政发〔2006〕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严格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建设和完善治理设施,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一批严重污染企业实施强制治理。同时,责令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分别对所属严重污染企业,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治理措施。具体如下:
  一、责令辽阳国际硼合金厂矿热电炉于2007年4月1日前完成污染治理;辽阳第二热电厂于2007年10月1日前完成3台燃煤锅炉多管除尘装置改造。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或经环保监测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
  二、对未能按照市政府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的辽冶铁合金厂306号矿热电炉、吉铁辽阳分公司505号电炉、白塔民政烧结厂电炉、辽宁铧子新生水泥厂破碎及烘干工序、辽阳衍水水泥有限公司、申丞热电有限公司1号燃煤锅炉、辽阳市沥青拌和站,责令于2006年11月1日前实施停产治理。

  三、责令辽阳县人民政府对沈铁分局灵山水泥厂,灯塔市人民政府对辽东集团张台子水泥有限公司立窑、辽阳市东方水泥厂立窑、辽阳市恒威水泥厂水泥立窑、辽阳市大桥水泥厂、铧子天宇水泥厂,于2006年12月30日前实施限期治理;责令弓长岭区人民政府对辽阳飞天工艺玻璃制品厂,文圣区人民政府对旭虹工艺玻璃厂,太子河区政府对辽阳双晶工艺玻璃厂、辽阳利达工艺玻璃厂、辽阳华辰玻璃制品厂,于2007年6月1日前实施限期治理。对限期治理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或经环保监测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停止生产。
  责令辽阳县人民政府对小屯第三水泥厂、辽阳红钢水泥厂,太子河区人民政府对辽阳市腾飞工艺玻璃厂、辽阳市焰兴工艺玻璃厂、辽阳市强龙工艺玻璃厂,白塔区、宏伟区、太子河区人民政府对城区内的所有造纸企业,从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停产治理。造纸企业完成污染治理任务后,经市环保局等部门现场检查认为确有可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方可进行试生产。在试生产3个月内污染治理设施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恢复生产。逾期未完成污染治理的,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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