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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辽阳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28日辽阳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辽阳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增强市民消防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当中。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社区消防建设规划,设立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在辖区显著位置设立消防安全公益广告牌、宣传橱窗等设施。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社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统一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社区居委会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社区义务防火巡查队伍,实行每日巡查制度,并根据社区实际,适时组建社区义务消防队伍。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制定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每周组织一次消防检查,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较大火灾隐患应当报告责任区民警查处。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开展“119”消防宣传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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