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6〕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责任,切实加强消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辽政办〔2006〕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到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维护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发展的相对平衡;负责安排消防站、消防装备、消火栓、消防通信、消防业务用房等基础 设施建设投资,保证基础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相协调。
  二、财政部门
  负责根据公安消防部门上报的消防业务经费支出预算提出审核意见,报政府审批后列入同级 财政部门预算,并监管消防业务经费资金使用效果;保障经各级政府批准招收的合同制专职 消防队员所需的人员工资、工伤保险、伙食费支出;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低于6%的 比例用于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
  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配合消防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在建设项目审批中按照消防规划的要求预留消防规划用地。
  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年度城市发展计划,合理安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 设和维护资金;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竣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组织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竣工综合验收。
  五、市政行政管理部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