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辽阳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28日辽阳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辽阳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村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村民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会议制度和消防安全考核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火安全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本地区的消防工作和火灾情况,制定消防工作计划;
(二)适时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火险隐患的整改;
(三)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培训;
(四)编制消防专项规划,组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五)制定消防安全公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兼)职防火安全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有关各级组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防火责任。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级组织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工作,其职责是:
(一)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维护本级组织的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