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扶持家禽业发展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扶持家禽业发展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6〕101号)精神,缓解2005年以来国内部分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我市家禽业的冲击,促进我市家禽业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继续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家禽业转变饲养方式
(一)各县(市)区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合理安排规模畜禽养殖场(含饲料库和 饲料加工车间建设用地,下同)和畜牧业小区建设用地(含饲料库和饲料加工车间建设用地,下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畜牧业小区用地一律按农业用地管理,享受农业保护地生产用地待遇。在规模畜禽养殖场、畜牧业小区用地范围内兴建永久性建筑物,须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要全额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二)组织实施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工程。鼓励和支持标准化家禽养殖小区、规模化养禽场(户)和家禽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家禽业生产的组织化、标准化、清洁化、科学化水平。
二、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
(一)市政府对全市家禽业生产拉动力较大的骨干父母代种禽场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或贴息,上述企业并享受有关流动资金贷款、税收优惠、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对引种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或贴息。
(二)对种禽企业和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扶贫龙头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各金融机构可视其具体困难情况适当展期,具体条件由贷款银行(含信用社)决定,在展期内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