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6〕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辽阳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辽宁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以本细则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三条 我市各级审计机关办理审计结果公告的有关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第五条 市审计局负责本级审计结果公告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并指导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由组织实施的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上级审计机关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审计项目,由授权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审计公告的管理工作,制定审计公告实施办法,规范审计公告行为。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告下列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