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大城区薄弱学校改造力度。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薄弱学校改造,推进城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03〕64号)要求,结合《辽宁省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加大对薄弱学校改造力度,2006年,各城区要完成辖区内50%薄弱学校改造任务;2007年,完成所有薄弱学校改造任务。
三、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
(一)继续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推行教职工聘用制。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不合格教职工。建立和完善校长、教师交流制度,校长每届任期3年,任满两届必须交流,教师在一所学校工作期限为9年,最多不超过12年。民族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的校长和教师交流办法另行制定。推进城市、县城教师和大学生到农村支教制度,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做好选派工作。
(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扎实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课程管理,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将德、智、体、美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加强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逐步实行小班化教学。建立学校办学水平和学生学习质量监测制度,定期监测,定期反馈。市、县(市)区要建立教师专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和完善以校为本的研训制度,积极推动教师队伍的专业发展。切实做到因材施教,面向每一个学生,特别要关注学习困难的学生。鼓励和支持学校办出特色。
(三)深化中小学招生制度改革。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继续执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制度,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以组织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也不准以各类竞赛成绩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
(四)积极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坚持以学校发展为本、以学生发展为本,明确学校举办者、管理者与办学者各自的行为规范和权限,逐步形成政府“以学校发展为中心、依法治教、宏观管理”,学校“以教师发展、学生发展为中心,依法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学校发展、管理与监督的机制。
四、构建有力的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
市政府建立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估制度,定期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落实情况。对资金落实到位和改革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表彰奖励;对资金未落实到位或挤占、挪用、截留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要相应扣减该县(市)区税收返还或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及专项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县(市)区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和使用过程中,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改进教育督导工作,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教育综合改革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今后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真正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项措施得以贯彻落实。市、县两级教育督导部门按照国家、省制定的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我市实际,采取有效方式,在全市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专项督导评估工作。实行评估结果公告制度,并将其作为市政府评价地方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