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2006年起,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照“一费制”标准全部免除学杂费。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按辽政发〔2006〕22号文件执行,即包括在农村地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贫困家庭学生;在城市市区以及城市郊区所辖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农村学生因布局调整到城市学校就读的,也享受此政策。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04〕127号)中规定的农村中小学年生均杂费标准执行,即城镇小学170元、农村小学140元,城镇初中240元、农村初中200元。所需资金除省承担部分外,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每年按所辖区内农村中小学实际在校生人数核定补助数额。
(三)进一步健全教育资助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按比例筹措专项助学资金。继续免除贫困家庭学生课本费、作业本费;按每人每学年300元标准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从2006年末开始,按市物价局批准标准,补助农村九年一贯制住宿生住宿费;补助距学校4华里以外的农村九年一贯制走读学生通勤费。所需资金除省承担部分外,市、县(市)区各承担一半。
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方针,使农民工子女与当地学生享有同样待遇,及时解决进城务工农民的“留守儿童”在学习、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2010年,全市所有特殊教育学校要达到《辽宁省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标准》(辽教办发〔2000〕64号)。
(四)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2006年,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落实省制定的“一费制”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年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最低标准,即城镇小学150元、农村小学130元,城镇初中220元、农村初中170元。所需资金除省承担部分外,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对农村中小学冬季取暖费,各县(市)区要按省拨款标准安排,不得挤占挪用。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解决。
(五)以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为龙头,统筹学校布局调整和危房改造,全面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到2010年,基本实现每个乡(镇)建成1所标准化的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并规范管理。市、县(市)区政府与省政府共同设立专项资金,采取配置校车、集中住宿等办法,解决学生因道远而上学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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