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等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2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3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4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相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第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1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2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3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4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5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6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7居民健康档案妥善保管制度,保护居民个人隐私制度。
8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价格制度。
9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药品制度。
1024小时开诊制度。
第十四条 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考核、信息公示、奖惩和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把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所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评价与指导。
第十六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把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第十七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动态评审制度,每3年评审1次。对评审不达标的,限期3个月内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取缔其执业资格。
第十八条 实行社区卫生服务百分考核制度(考核细则另行制订),考核结果作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护士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服务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