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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政府部门年检事项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政府部门年检事项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6〕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年检制度改革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政府决定,保留“医疗机构资格校验”等45项年检事项,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年检”、“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等8项年检事项合并为2项,取消“取水许可证年审”等3项年检事项。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规范年检项目设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未列入保留范围内的年检事项,有关部门不得再实施年检,也不得自行设立年检事项。对确需增加或调整的年检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并按辽政办发〔2005〕1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逐级审批,公开发布后组织实施。
  二、改进年检方式,简化年检程序。按照便捷效能的原则,逐步推行“联合年检”,市、县(市)区年检事项应尽可能集中在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提倡实施网上年检。要改变旧的年检观念和工作方式,制定科学的年检程序和操作规程,规范年检内容,减少年检环节,改进年检方式,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减少行政机关运行成本,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
  三、加强年检收费管理。本《通知》保留合并的年检项目,没有收费标准及依据的,一律不得收费;有收费依据的,要严格按照省及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向社会公示。收取的费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制度要求,纳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摊派收费或搭车收费。
  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年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部门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辽阳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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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辽阳市人民政府部门年检事项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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