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城市新建和改扩建居民区时,要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到社区公共用房建设之中,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各区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二)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市、区两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根据经济增长情况逐年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2007年,市政府安排318万元社区卫生专项经费,用于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对医保入网费用给予补助;各区政府要同步安排社区卫生专项经费,对其辖区内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安排补偿经费5万元。
从2008年起,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按服务人口年人均10元标准,由省、市、区三级财政按3:4:3比例购买。
(三)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认真落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6〕23号)精神,将按新标准验收达标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入网费用由市、区两级政府各承担1万元,免收上网初装费。
鼓励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病人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报销范围,降低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病人医药费用起付标准,降低个人自负比例,提高报销比例。要限定城市二级以上医院病人平均住院时间,把处于恢复期和康复期的病人转回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
(四)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免税政策。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用房取暖费及水、电费和污水处理费、网络运行维护费等均按城市居民的收费标准收取。
(五)收费价格政策。社区卫生服务站免费向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全市统一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价格的80%收取,药品进销差价限定在10%之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药品、卫生材料由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机构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统一管理,在有条件的社区开展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