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辽市政发〔2006〕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发展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现全市人民人人享有健康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目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辽政发〔2006〕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发〔2006〕10号、辽政发〔2006〕42号文件为指导,全面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确保城市居民人人获得基本医疗和健康保健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注重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城市医院延伸和社会力量参与;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整合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少量新建;
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和中西医结合、防治结合。
(三)工作目标
到2006年末,完成《辽阳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和《辽阳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依据《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完成30家社区卫生服务站达标验收并纳入医保定点工作。
到2007年末,完成其余27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和8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标验收并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社区卫生服务覆盖100%城市社区和100%城市人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基本完善。
到2008年末,全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房屋、人员等基本条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社区卫生服务诊疗人次占城市居民就医总人次50%以上,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基本缓解。
二、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由政府举办,不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可以利用现有区级医院和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通过转型或改造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政府不再投资新建,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举办主体可以多元化,以政府举办为主。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或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标准,通过招标选择社会力量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