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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单病种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范围和调整单病种住院结算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1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废止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单病种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的通知
(大劳发[2005]3号)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结合调研结果和参保人员的单病种实际医疗消费情况,根据《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意见的通知〉》(辽劳转字[1999]43号),决定对部分单病种医疗费用结算标准予以调整。

  本次调整的单病种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包括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和医疗费用标准。医疗费用标准包含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及起付标准以上个人应按比例自负的平均费用。

  调整后的《定点医疗机构部分单病种医疗费用结算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相关单病种医疗费用结算参照此标准平衡。

  此通知。

  附:《定点医疗机构部分单病种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定点医疗机构部分单病种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病种

人次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元)

人次医疗费用标准(元)

备注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胆囊切除术

7800

9360

10020

肺切除术

11000

13000

13790

卵巢切除术

4000

5040

5550

急性阑尾炎

1900

2650

3080

疝气(手术)

2400

3220

3670

胃大部切除术

11000

13000

13790

子宫切除术

4000

5040

5550

恶性肿瘤手术

12200

14350

15200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期

(限三级医院)

20000

23220

24370

急性脑出血

手术

15500

18110

19080

非手术

5900

7200

7790

保守治疗

急性心肌梗塞

造影后保守治疗(限三级医院)

10500

12430

13200

保守治疗

5500

6750

7320

急性脑血栓(脑栓塞)

4300

5380

5900

保守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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