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强化环境监管制度。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企业,禁止超总量和无证排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超总量指标排污、生态破坏严重或者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污总量和对生态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对未经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运行的建设项目,可由负责环评审批、核准的部门或其上级部门责令停建、停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未依法履行环评审批程序的建设项目,经济综合、规划、土地、建设、工商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建立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和后评估制度。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单位,各级政府可依法授权环保部门实施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责令其停产整治,相关部门应配合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措施;对拒不履行污染治理责任的企业,可依法实施行政代执行。认真执行排污收费制度。排污企业要及时、按标准足额缴纳排污费,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收费的稽查。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加大环境现场执法检查力度,建立重点环境案件的执法信息通报、部门联合办案和向司法部门移交移办的联动机制,严厉打击环境犯罪。
16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太子河流域下口子断面要建成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辽阳县及涉农城区要建成1个、灯塔市要建成2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污水处理厂等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都要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环境监察机构要全面实现标准化建设,建成市环境监控中心,完善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和机动车污染监管能力。与国家“金环工程”对接,实现“数字环保”,实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制定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环境事故应急监控和重大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7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进一步完善城市污水、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制度。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提高城市污水收费标准,健全收费管理体制。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参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转制改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主体和经营单位,实行特许经营。推行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实现污染治理设施的市场化运营、专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研究和探索二氧化硫等排污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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