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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区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区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待遇,改善办公条件,充分调动社区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中共辽阳市委关于构建和谐辽阳的若干意见》(辽市委发[2006]25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起,调整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区公用经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社区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书记、主任每人每月600元,副主任每人每月550元,委员每人每月500元。此项经费由市、区按4:6比例分担。
  二、社区办公经费调整为:3500户以上的大型社区每年3万元,2000户至3500户的中型社区每年2万元,2000户以下小型社区每年1.5万元。此项经费由市、区按4:6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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