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配套工程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二)拆迁安置补偿政策
1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
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1号令)、《关于城市近期规划建设范围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指导价格的意见》(辽市政发〔2005〕29号)、《关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及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05〕30号)规定执行。
2一般社会户的私有产权有照房按单层房屋原面积125倍、多层房屋1.15倍计算还建,不收差价,调换新房面积高于还建面积、低于55平方米以内(含55平方米,下同)部分按1200元/平方米收取扩建费,超过55平方米部分按1900元/平方米收取扩建费。低保户的有照房原面积部分一律按1.25倍计算还建,不收差价,调换新房面积高于还建面积、低于5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850元/平方米收取扩建费,超过55平方米部分按1900元/平方米收取扩建费。全额低保户(三无户)的有照房不足32平方米的,可安置40平方米新房,不收取扩建费。
3对居住无产籍、无规划批件房屋的居民,经核查并公示确认具有独立户口、长期居住在本市且无其他住房的,一般社会户可用无照房与有照房户并户上楼,安置70平方米的新房,超出原有照房还建面积部分,均按1200元/平方米收取扩建费。确实用于居住的独立无照房,不具备与主房并户条件的,可申请代建35平方米至40平方米楼房,代建费按1200元/平方米收取;属低保户的,代建费按850元/平方米收取。选择代建房屋的,对其原无照房、土地及附属物不再补偿。
六、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改造工程顺利实施,成立辽阳市护城河沿岸喇嘛园段棚户区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唐志国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戴恩彪、市政府副秘书长王齐鲁、市建委主任关德福担任,成员有市建委副主任兼开发动迁办主任郭洪华、市发改委副主任单长圣、市财政局副局长于立、市规划局副局长李晓红、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明宇、市房产局副局长张一凡、市民政局副局长张万昶、市监察局副局长段世辉、市审计局副局长杨利、市信访办副主任赵庆有、市公安局副局长何立、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王福成、市总工会副主席苏海军、文圣区副区长王春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改造工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关德福兼任,副主任由郭洪华兼任。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宣传组、拆迁回迁安置组、工程设计建设组、财务资金管理组和审核审计监督组,各组成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配备。
综合协调宣传组。负责省、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改造项目进展情况的收集整理、统计汇总、综合上报、资料整理归档、宣传报道等工作。组长由市建委办公室主任刘洪海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