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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7〕18号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阳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保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07〕1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指定的专用账户存入,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并负责管理。
  第四条 凡在我市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外建筑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按以下标准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
  (一)新建工程开工前,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工量和相应比例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
  (三)参与专业和劳务分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按总人工费的一定比例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
  第五条 已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和《已存入工资保证金证明》,凭此证明到市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办理有关证明,市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批准开工报告。
  第六条 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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