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7〕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6年,我市已在80户企业展开了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初步建立起“市场机制调节、企 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依法监控指导”的工资调节机制,有力地规范了企业工资支付 行为。按照既定计划,2007年要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市)区、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领导机构,定期召开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调度会,及时研究解决工资集体协商中存在的问题,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各有关部门要把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推进实施《
劳动法》、《
工会法》的重点检查内容,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全面和重点检查、检查和整改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处理不履行工资协商职责和不兑现工资合同行为。要完善监督检查体系,增强企业履行义务的责任心和主动性,保证工资合同的履行。
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作用
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成员单位要切实负起相关责任,密切配合,加大指导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提高工资合同履行质量,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理顺工资分配关系。
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制定工资分配、支付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纠正、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预测等;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审查,引导企业不断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各级工会组织进一步强化维权职能,努力提高广大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关切度和参与率,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企业工会要积极开展“要约行动”,及时向企业行政方发出工资协商要约;组织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工资集体合同(草案)。上级工会组织应依法加强对企业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保护。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企业家协会要将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收入增长情况纳入对企业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将工资协商的建制、履约和督查情况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向职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