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第十一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规划期内,全市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366.36公顷。其中:商品住房建设用地330.38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35.98公顷。
第十二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标。
(一)2006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78.37公顷。其中:供应商品住房建设用地71.72公顷(城市中心区28.86公顷、宏伟区32.69公顷、弓长岭区10.17公顷);供应经济适用住房(不含廉租住房)建设用地6.65公顷(城市中心区6.16公顷、宏伟区0.49公顷);供应城市中心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0.54公顷。
(二)2007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80公顷(城市中心区56.66公顷、宏伟区16.67公顷、弓长岭区6.67公顷)。其中:供应商品住房建设用地72公顷;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8公顷。
(三)2008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71.33公顷。其中:供应商品住房建设用地64公顷;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7.33公顷。
(四)2009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68.66公顷。其中:供应商品住房建设用地61.33公顷;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7.33公顷。
(五)2010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68公顷。其中:供应商品住房建设用地61.33公顷;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6.67公顷。
第五章 住房发展策略
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坚持住房市场化的基本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多渠道、多层次住房分类供应体系。
第十四条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划期内,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建设适量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第十五条 健全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供应制度,以节约和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为指导方针,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保证住房用地供应。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坚持新供应用地与存量土地挖潜相结合,积极盘活存量土地。